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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审批审批表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     来源:     点击:


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节选)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5年。

部分培养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定为3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基础上最长可延长2年,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学制基础上最长可延长3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符合学院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包括生育)不能坚持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学期或学年为限,休学期满而未达到复学要求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累计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或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进行创业实践可申请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经学校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的,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研修的,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三个月的须办理离校研修手续,且离校研修阶段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五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复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及《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达到培养学院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补作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其它情况学校按学习及成绩记载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均须由学院在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结果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