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3〕6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要作出说明。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处或党总支)为单位,按在职教职工10%的比例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撤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依然有效,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选举单位不再增补代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教代会代表退休或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办理上述手续之日起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自宣布之日起,撤销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更换代表的申请,并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更换、撤换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二) 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学校实际,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福利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下属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2008年3月29日五届二次教代会通过的《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