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5.18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总体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是:

      (一)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机构审计工作手册的要求;
      (二)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审计活动能够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增加组织的价值。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第七条 督导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对内部审计督导的规范应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 号──内部审计督导》执行。

      第八条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

      第九条 外部评价是由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章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

      第十条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与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层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制定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及授权状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应体现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参与该项目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其他。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列入审计工作手册,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每一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考核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自我评价;
      (三)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组织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第四章 外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实施外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确定外部评价机构,并报经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

      第二十三条 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并具有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从以下途径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

      (一)组织内部其他机构和人员;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三)管理咨询公司;
      (四)内部审计协会;
      (五)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外部评价应当定期实施,在下述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延长外部评价的间隔:

      (一)自上次外部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以及审计质量控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二)组织适当管理层在近期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相关内容进行过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外部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外部评价人员在对内部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并提交给组织适当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外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内部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发表意见;
      (二)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建议;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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