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学位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位工作 >> 正文

青岛理工大学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5    作者:     来源:     点击:

 

青岛理工大学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

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 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要求,为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高度重视,应借助会议、邮件、微信、网络等渠道组织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认真学习贯彻两个《通知》要求(见附件),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

二、落实好工作责任。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明确学院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成立自查工作小组,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

三、加强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学校要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参与购买、代写论文的学生,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研究生培养学院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核减招生计划。

四、开展工作专项检查。按照两个《通知》要求,学校将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将在各学院自查的基础上,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学院于2018年8月29日中午12点前,将自查报告(含举报电话)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至研究生处(科技楼1506室),电子版发送至794197006@qq.com。如有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单证、双证)培养的学院,相关工作内容要需重点阐述。

研究生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0532-85071700。

 

 

 

 

研究生处

201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