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工会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
(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等。
二、财产清查的组织: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组织会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财产清查。
三、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
(一)期限: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应收应付帐款,每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每年末清查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抽查。
(二)方法: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月底清查款额是否帐实相符,应收应付款明细帐是否与总帐相符;固定资产总账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明细账核对一致,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实物核对一致,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四、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方法:无论盘亏盘盈都要首先查明原因,由资产管理人员填写清查报告,经工会主席签批后,会计和资产管理人员据以调整有关科目,增加或减少资产。资产丢失或严重损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该赔偿的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