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妊娠前经夫妻双方申请、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经青岛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0、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
5、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6、已领取过独生子女费的,应持有退回独生子女费财务退单收据。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后,由区人口计生局发放《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