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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一条: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二孩《生育证》须知

(发布人:  时间:2011/11/17)

一、发放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妊娠前经夫妻双方申请、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青岛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

二、需持证件

1、夫妻双方个人申请;

2、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4、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5、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6、已领取过独生子女费的,应持有退回独生子女费财务退单收据。

三、发放机关: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后,由区人口计生局发放《生育证》。

阜新路街道办事处电话:837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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