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口发〔2008〕35号
市人口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转发《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
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口计生局、教体局、公安(分)局,青岛各高校:
现将《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
青岛各高校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引导在校学生建立科学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专题讲座、公共选修课程、座谈会、沙龙等学生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宣传教育。校园网站要开设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专栏,在学生相对集中的区域要设置计划生育公开宣传栏,便于学生方便快捷地获取有关计划生育知识。
二、积极为已婚学生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青岛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医院等医疗资源,免费为已婚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妊娠检查、生殖健康查体服务,落实孕期和产后随访、咨询工作制度。保障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中,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由高等学校统筹解决。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已婚学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学生休假。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高等学校已婚学生纳入年度药具需求计划,采取定点免费发放、设置免费自取箱等方式,确保在校学生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为已婚学生办理有关证件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青岛各高校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已婚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区市、镇(街)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为有生育意愿的已婚学生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证件。青岛各高校应依法为已婚学生出具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信函,并结合在校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措施,鼓励在校学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做好相关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青岛各高校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纳入计划生育统计。通过部门信息交流取得的在校学生的结婚、生育、节育信息,要及时通报其所在的高等学校,纳入高等学校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范围。高等学校发现在校学生结婚、生育、落实节育措施的,要及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和高等学校驻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女学生发生婚姻、生育、节育措施变化,户籍在学校的,由学校通知驻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统计上报;户籍不在学校的,由学校通知驻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纳入现居住地统计上报,并由驻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其户籍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纳入户籍人口统计上报。男学生发生婚姻、生育、节育措施变化的,通知女方户籍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在校学生出现违法生育的,对其所在高等学校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纳入高等学校驻地镇(街)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